原標題:滬公布食品藥品嚴重違法人員名單,這19人上“黑名單”
來源:上海發布微信公號
上海發布8月6日消息,為保障公眾飲食用藥安全,加大對食品藥品嚴重違法失信生產經營者及相關責任人的重點監管力度,上海市食藥監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將黃毅煌等19人列入本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本次公告的嚴重違法生產經營相關責任人員,多數屬于未取得證照的保健用品店、網店、美容店等,均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
1、黃毅煌銷售假藥案
2016年8月至2016年9月2日期間,黃毅煌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其經營的上海市松江區新松江路1165號1層上海市松江區方松街道尚仁食品店內,將其從廈門大蹬島對臺貿易市場購買的“國安感冒藥”、“諾比舒冒感冒加強膜衣錠”等41種162盒藥品放于此銷售。經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上述藥品均屬按假藥論處的假藥。2017年11月28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7)滬0117刑初1794號],判決如下:黃毅煌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扣押在案的藥品予以沒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二款的規定,黃毅煌的違法行為屬于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四)項,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因受刑事處罰等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予注冊執業藥師,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2、范瑜銷售假藥案
2017年10月起,范瑜通過非法途徑購入沒有國家許可銷售文號的標識為Botulax100、Placentex等多種醫療美容針劑,在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醫師資格證書》的情況下,向他人銷售美容針劑等并為他人注射。2018年1月9日,范瑜在上海市寶山區一二八紀念路988弄萬達金街2樓206-2室內,向他人銷售瘦臉針并準備為其注射時被民警查獲,并當場查獲其用于銷售的“Botulax100”4盒、“美使癢丁注射液”9支、“Placentex”4支、“MISFILL+”8盒、“MEDITOXIN”5盒。經上海市寶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上述五種物品已具有藥品特征,未經批準注冊,依法按假藥論處。2018年5月7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8)滬7101刑初119號]:一、范瑜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二、查獲的假藥予以沒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二款的規定,范瑜的違法行為屬于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四)項,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因受刑事處罰等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予注冊執業藥師,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3、蔡暢、黃俏瑤銷售假藥案
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蔡暢、黃俏瑤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結伙將購入的日本產“獅王祛痘膏”、“薩隆巴斯鎮痛貼”等藥品,通過蔡暢在淘寶網注冊的“擇日良品”網店及微信平臺銷售。2016年10月24日,公安機關在蔡暢、黃俏瑤居住地將二人抓獲,繳獲待銷售的日本鎮痛貼、龍角散等16種藥品共計449盒。蔡暢、黃俏瑤經營的“擇日良品”網店銷售藥品金額共計人民幣11萬余元。經認定,涉案藥品入境均未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亦未取得進口藥品批準文號,均應按假藥論處。2017年5月11日,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7)滬0114刑初491號]:一、蔡暢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黃俏瑤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三、在案假藥予以沒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四、禁止蔡暢、黃俏瑤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二款的規定,蔡暢、黃俏瑤的違法行為屬于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四)項,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因受刑事處罰等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予注冊執業藥師,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4、張熙睿銷售假藥案
2017年8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發現位于上海市金山區朱涇鎮羅星南路578、580、582號的上海好藥師清波藥店有涉嫌銷售假藥的行為,經上海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該藥店銷售的產品“黃金甲”檢出西地那非成分,被判定為假藥。該藥店企業負責人及質量負責人張熙睿于2017年8月8日被公安機關抓獲,經查,張熙睿于2016年3、4月份至2017年8月期間,在位于上海市金山區朱涇鎮羅星南路578、580、582號的上海好藥師清波藥店擔任企業負責人及質量負責人期間,銷售以不正規渠道進貨的假藥“黃金甲”共計約15瓶,貨值金額約人民幣3000元。2017年12月18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編號:(2017)滬0116刑初1242號]:張熙睿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并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二款的規定,張熙睿的違法行為屬于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四)項,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因受刑事處罰等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予注冊執業藥師,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5、董福周生產、銷售假藥案
2016年4月,董福周、楊天云、洪玉芬、李美玲、楊興環經事先商量后,至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軍民菜場,由董福周、楊天云甲輪流負責擺攤,李美玲、洪玉芬、楊興環負責分發傳單吸引他人,以可以通經絡、治療關節炎等病癥的名義,將用山楂丸和姜黃粉制成的假藥,以“營養十三丹”的藥名銷售給六人,共計17粒。2016年4月19日,公安人員在上海市浦東新區宣橋鎮菜場抓獲董福周、楊天云、李美玲、洪玉芬、楊興環,并從楊天云處扣押“營養十三丹”共計59粒、藥酒11.5公斤等物。經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鑒定,“營養十三丹(通絡丸)”、藥酒均為假藥。2016年8月19日,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6)滬0120刑初1325號]:董福周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隨案移送的假藥、藥酒均予以沒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二款的規定,董福周的違法行為屬于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四)項,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因受刑事處罰等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予注冊執業藥師,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6、賈紅濤銷售假藥案
賈紅濤在經營上海市奉賢區西渡街道金港村金光421號醫膚堂健康園期間,明知通過非正規渠道獲得的內服性藥品系假冒藥品,仍于店內銷售牟利。2016年9月13日公安機關在該店內查獲待銷售的“男1號”、“金槍不倒”、“一片大好”、“極品偉哥”、“每粒堅”字樣假藥共計233粒。2016年11月24日,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6)滬0120刑初1778號]:一、賈紅濤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二、隨案移送的假藥予以沒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二款的規定,賈紅濤的違法行為屬于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四)項,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因受刑事處罰等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予注冊執業藥師,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7、呂燕銷售假藥案
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間,呂燕于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江海路388弄中心公館2503號經營美容店,期間多次向他人銷售美容注射制劑。2017年4月28日,公安機關在該址查獲“脂肪溶解酶”、“局部表皮麻醉膏”、“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等各類注射制劑共77瓶(支、盒)。經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其中66瓶(支、盒)應按假藥論處。2017年9月22日,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7)滬0120刑初1144號]:一、呂燕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二款的規定,呂燕的違法行為屬于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四)項,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因受刑事處罰等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予注冊執業藥師,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8、汪利銷售假藥案
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間,汪利于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江海路388弄中心公館806號經營美容店,期間多次向他人銷售美容注射制劑。2017年4月28日,公安機關在該址查獲“美使氧丁注射液”、“氨甲環酸注射液”、“L-抗壞血酸注射液”等美容注射制劑共167瓶(支、盒)以及“聚二氧六環酰胺縫線”等醫療器械共4包(盒)。經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其中160瓶(支、盒)應按假藥論處。2017年9月22日,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7)滬0120刑初1145號]:一、汪利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二款的規定,汪利的違法行為屬于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四)項,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因受刑事處罰等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予注冊執業藥師,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9、王忠忠銷售假藥案
2017年1月至2月,王忠忠在其無證經營的上海市奉賢區金匯鎮泰日社區光輝村1445號102室無名保健用品店,在無藥品銷售資質的情況下,明知通過非正規渠道購進的內服性藥系假冒藥品,仍于店內銷售牟利。2017年2月27日,公安機關在該店內查處待銷售的“海狗腎寶片”136粒、“德國黑金剛”147粒、“雙效偉哥”137粒、“美國悍馬”24粒、“冬蟲夏草”146粒、“偉哥二代”3粒、“植物偉哥”(紙盒包裝)17粒,“瑪咖”45組(1粒藍色圓形藥片,1粒黃色藥丸為1組)、“瑪咖片”12粒、“美國瑪卡”40粒、“植物偉哥”(鐵盒包裝)37組(1粒綠色藥片,1粒黃色藥丸為1組)。經認定,上述藥品均系假藥。2017年7月18日,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7)滬0120刑初770號]:一、王忠忠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二、隨案移送的假藥均予以沒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二款的規定,王忠忠的違法行為屬于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四)項,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因受刑事處罰等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予注冊執業藥師,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10、楊興環生產、銷售假藥案
2016年4月,楊興環和董福周、楊天云、洪玉芬、李美玲經事先商量后,至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軍民菜場,由董福周、楊天云輪流負責擺攤,楊興環和李美玲、洪玉芬負責分發傳單吸引他人,以可以通經絡、治療關節炎等病癥的名義,將用山楂丸和姜黃粉制成的假藥,以“營養十三丹”的藥名銷售給六人,共計17粒。2016年4月19日,公安人員在上海市浦東新區宣橋鎮菜場抓獲楊興環和董福周、楊天云、李美玲、洪玉芬,并從楊天云處扣押“營養十三丹”共計59粒、藥酒11.5公斤等物。經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鑒定,“營養十三丹(通絡丸)”、藥酒均為假藥。2017年1月24日,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7)滬0120刑初80號]:一、楊興環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二款的規定,楊興環的違法行為屬于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四)項,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因受刑事處罰等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予注冊執業藥師,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11、蔡哲侖、楊艷、周蓓等人銷售假藥案
2013年9月,蔡哲侖租賃了上海市徐匯區天鑰橋路325號A座2223室并以香港菲思芭比生物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名義對外經營,從事藥品批發、微整形注射、整形中介等業務,同時雇傭楊艷、張可、周蓓幫助經營,楊艷主要負責公司財務和庫管,張可、周蓓負責藥品銷售和整形注射。蔡哲侖從臺灣等地非法采購大量“復合維他命B注射液”、“保肝注射液”、“加衛苗”等藥品或針劑,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以加價批發、零售注射等方式銷售牟利。至案發,銷售數額共計人民幣50余萬元。2015年8月10日,蔡哲侖、周蓓被抓獲,2015年9月7日楊艷、張可被抓獲。公安機關在蔡哲侖的經營地、楊艷住處等查扣“愛服多樂注射液”、“安命活源”、“保肝注射液”、“循必利注射液”等二十余種藥品,經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查扣的18種藥品屬于按假藥論處的假藥。2016年8月16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6)滬0104刑初220號]:一、蔡哲侖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二、楊艷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三、周蓓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四、繳獲的假藥及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二款的規定,蔡哲侖、楊艷、周蓓的違法行為屬于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四)項,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因受刑事處罰等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予注冊執業藥師,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12、李保江銷售假藥案
2015年10月28日、29日,李保江在上海市徐匯區漕寶路光大會展中心西館內1215號攤位,擅自銷售未取得進口藥品注冊證書的“HCG300”、“AMYCORE”、“Lefcar5”、“DERMALCAIN”、“SMCREAM”、“美使癢丁”、“LipoLab”、“HUONSASCORBICACID”等八種藥品。同月29日,李保江被上海市徐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當場查獲,并扣押待銷售的假藥“HCG300”4盒、“AMYCORE”5盒、“Lefcar5”1盒、“DERMALCAIN”27支、“SMCREAM”6盒、“美使癢丁”2盒、“LipoLab”8盒、“HUONSASCORBICACID”1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上述八種藥品均屬于按假藥論處的藥品。2016年3月28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6)滬0104刑初184號],判決如下:李保江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繳獲的假藥及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二款的規定,李保江的違法行為屬于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四)項,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因受刑事處罰等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予注冊執業藥師,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13、劉文明銷售假藥案
2015年10月28日至29日,劉文明在上海市漕寶路光大會展中心西館內1205號攤位,擅自銷售未取得進口藥品注冊證書的麻醉膏、水光針注射劑、維生素C注射劑等三種藥品。同月29日,劉文明被上海市徐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當場查獲,并扣押待銷售的藥品麻醉膏(J-CAINCREAM)1盒、水光針注射劑(CYTOCARE)8盒、維生素C注射劑(ASCORBICACID)6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上述三種藥品應依法認定為按假藥論處的假藥。2016年5月11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6)滬0104刑初360號],判決如下:劉文明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繳獲的假藥及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二款的規定,劉文明的違法行為屬于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四)項,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因受刑事處罰等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予注冊執業藥師,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14、宋惠玲銷售假藥案
2015年10月28日、29日,宋惠玲在上海市徐匯區漕寶路光大會展中心西館內1216號攤位,擅自銷售未取得進口藥品注冊證書的“MEDITOXIN”、“GERMANYLIPOSRABIL”、“DERMALCAIN”、“BotulinumToxinTypeA”等四種注射劑藥品、麻醉藥品,銷售金額人民幣800余元。同月29日,宋惠玲被上海市徐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當場查獲,并扣押待銷售的假藥“MEDITOXIN”20盒、“GERMANYLIPOSRABIL”40盒、“DERMALCAIN”13盒、“BotulinumToxinTypeA”119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上述四種藥品均屬于按假藥論處的藥品。2016年3月21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6)滬0104刑初183號]:宋惠玲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繳獲的假藥及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二款的規定,宋惠玲的違法行為屬于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四)項,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因受刑事處罰等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予注冊執業藥師,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15、許郁敏銷售假藥案
2015年10月28日至29日,許郁敏在未取得藥品批準文號、藥品注冊證書的情況下,在上海市徐匯區漕寶路光大會展中心西館內舉辦的“第22屆上海國際美容美發化妝品博覽會”上銷售美使癢丁注射液等,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800元。2015年10月29日,上海市徐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上述地點查獲美使癢丁注射液6盒、安命活源注射液36包、安節益2盒、硫酸鋅注射液3盒、美達康注射液1盒、臺灣新雞尾酒美白針劑療法11套、臺灣新雞尾酒美白療法8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上述7種產品應依法認定為假藥。2016年3月21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6)滬0104刑初182號],判決如下:一、許郁敏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二、繳獲的假藥及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二款的規定,許郁敏的違法行為屬于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四)項,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因受刑事處罰等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予注冊執業藥師,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16、于洋洋銷售假藥案
2015年10月28日、29日,于洋洋在上海市徐匯區漕寶路光大會展中心西館內1H18號攤位,擅自銷售未取得進口藥品注冊證書的“BiscotinInjection”、“LipoLab”、“Ascoribicacid”、“RapidandCleanCreamSMCream”、“Liporase”等五種注射劑、麻醉藥品,銷售金額人民幣22000余元。同月29日,于洋洋被上海市徐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當場查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上述五種藥品均屬于按假藥論處的藥品。2016年4月8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6)滬0104刑初261號]判決如下:于洋洋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繳獲的假藥及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二款的規定,于洋洋的違法行為屬于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四)項,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因受刑事處罰等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予注冊執業藥師,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消費提示
一、正規渠道購買。消費者應當通過醫院、藥房等正規渠道購買藥品。合法的藥店經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藥店內懸掛《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網上藥店也應取得藥品經營許可。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藥品。
二、看清批準文號。國產藥品須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批準文號才能生產、銷售。國產藥品批準文號格式為:國藥準字+1位字母+8位數字。進口藥品須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進口藥品注冊號才能在國內銷售。消費者在購藥時要看清批準文號,可以登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查詢藥品注冊信息。無批準文號、無中文標簽、外包裝標示信息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查詢信息不一致的藥品,不要購買,以免買到假藥。
三、安全合理用藥。藥品分為處方藥和非處方藥,購買處方藥要到醫院請醫生診查后開處方,持處方到醫院藥房或合法的藥店買藥。不應盲目或過量服用藥品,注意科學合理用藥。
四、保存購買票據。購買藥品時應索要銷售發票或憑證,并妥善保存,以備發生消費糾紛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五、投訴舉報維權。如發現藥品安全問題,可撥打“12331”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