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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市建(構)筑物防雷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建設工程防雷安全,提高建筑物雷電災害防御能力,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行政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建(構)筑物雷電防御活動的管理。
第三條本市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防雷行政許可工作。
本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下列建設工程的防雷行政許可工作:
(一)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
(三)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四)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第四條本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市雷電災害防御的日常管理。
上海市氣象災害防御工程技術中心(上海市防雷中心)承擔雷電災害防御管理工作中的技術支撐。
第五條建設工程的設計應當包含防雷部分,并符合設計深度的要求(附錄1、2)。
第六條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建設工程,由建設管理部門在總體(初步)設計文件審查階段向氣象主管機構并聯征詢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意見;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應同步向氣象主管機構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審核。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意見書作為建設管理部門施工圖審查備案的文件資料之一。
第七條市和區建設管理部門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體(初步)設計文件審查時,可以向氣象主管機構征詢防雷設計的技術意見。
第八條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單位向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提交防雷施工圖設計審查文件時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設工程總體(初步)設計防雷部分的審查意見;
(二)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文件。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核查防雷總體(初步)設計審核意見落實情況。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檢測機構實施防雷裝置檢測。建設工程防雷裝置檢測應當包括基礎檢測、過程檢測、竣工檢測三部分。
第十條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在檢測中發現問題的,應及時告知建設單位整改。建設工程完成所有整改事項后,由檢測機構出具完整合格檢測報告。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文件中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非交通工程)提供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
(二)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建設工程提供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防雷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書;
(三)設計高度120米以上的玻璃幕墻建設工程還應提供玻璃幕墻雷電沖擊試驗報告。
上述材料不具備的,工程監理單位不得簽署質量合格文件,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的防雷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未經檢測合格的防雷裝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本市建設管理部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對建設工程防雷設計文件審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本市氣象主管機構對本市建設工程中安裝使用的防雷產品實行質量監督抽查,并將質量監督抽查結果公開。
建設管理部門協助提供監督抽樣的項目信息。
第十五條上海市氣象局負責劃定本市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范等級,定期公布具體內容。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上海市雷電防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七條本辦法有效期自2017年1月25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24日期間的建設工程防雷行政許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附錄1
總體設計文件(初步設計文件)防雷部分設計深度要求
總體設計文件(初步設計文件)防雷部分應包括設計說明書、設計圖紙、主要器件表、計算書。
一、設計說明
(一)設計依據、地理地質土壤氣象環境條件。其中以下項目設計依據中應當包括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1.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
2.化工裝置、易燃倉儲、油氣輸送管道、爆炸危險品倉庫、甲類廠房倉庫等易燃易爆場所的建設項目;
3.軌道交通、機場、車站、醫院等公共服務設施及場所;
4.學校、大型商業及文化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5.設計高度120米以上的高層建筑。
(二)建(構)筑物的防雷分類及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雷電防護等級。
(三)直擊雷防護、側擊雷防護、雷電波入侵防護、閃電感應防護及雷擊電磁脈沖防護的措施及技術參數。
(四)當利用建(構)筑物混凝土內鋼筋作為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時,應說明采取的措施和要求。
(五)各系統要求接地的種類及接地電阻要求。
(六)總等電位、局部等電位的設置要求。
(七)接地裝置的要求。當接地裝置需要做特殊處理時,應說明采取的措施和方法。
(八)低壓電源系統電涌保護器(SPD)的設置要求、位置及技術參數。
(九)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雷電防護的要求、措施、電涌保護器(SPD)的設置位置及技術參數。
二、設計圖紙
(一)屋面防雷平面圖、建筑物雷電防護分區示意圖、防雷引下線分布圖、防雷接地平面圖、接地裝置圖、防雷接地系統圖。
(二)接閃器保護范圍圖。
(三)總等電位接地端子設置圖、局部等電位接地端子設置圖。
(四)低壓電源系統電涌保護器(SPD)設置分布圖、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電涌保護器(SPD)設置分布圖。
(五)當建筑物外立面采用幕墻結構時,應繪制幕墻與防雷裝置連接點的位置圖。
三、主要器件表
注明主要設備的名稱、型號、規格、單位及數量等內容。
四、計算書
包括防雷分類、雷電防護等級、接閃器保護范圍等內容。
附錄2
施工圖設計文件防雷部分設計深度要求
施工圖設計文件防雷部分應包括圖紙目錄、施工圖設計說明、設計圖紙、主要器件表、計算書。
一、設計說明
(一)設計依據、建筑物防雷分類、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雷電防護等級。其中以下項目設計依據中應當包括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1.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
2.化工裝置、易燃倉儲、油氣輸送管道、爆炸危險品倉庫、甲類廠房倉庫等易燃易爆場所的建設項目;
3.軌道交通、機場、車站、醫院等公共服務設施及場所;
4.學校、大型商業及文化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5.設計高度120米以上的高層建筑。
(二)直擊雷防護、側擊雷防護、雷電波入侵防護、閃電感應防護及雷擊電磁脈沖防護的措施及相應技術參數。
(三)當使用接閃桿作為接閃器時,應說明保護的對象。
(四)接地裝置型式、接地極材料要求、敷設要求、接地電阻值要求。當利用基礎內鋼筋作為接地極時,應說明采取的措施。當接地裝置需要做特殊處理時,應說明采取的措施和方法。
(五)總等電位、局部等電位的設置要求。
(六)需要與防雷裝置連接的金屬構件應說明其位置、連接方式、連接線的材料及型號規格。
(七)低壓電源系統電涌保護器(SPD)的設置要求、位置及技術參數。
(八)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雷電防護的要求、措施、電涌保護器(SPD)的設置位置及技術參數。
二、設計圖紙
(一)建筑物頂層(或屋面)防雷平面圖,包括主要軸線號、尺寸、標高、標注接閃器、引下線位置等內容,并注明材料及型號規格、連接方式、所涉及的標準圖編號頁次。圖紙應標注比例。
(二)接地平面圖,包括接地線、接地極、測試點、斷接卡等的平面位置等內容,并注明材料型號規格、連接方式及涉及的標準圖編號。頁次圖紙應標注比例。
(三)當利用建(構)筑物鋼筋混凝土內鋼筋作為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時,應標注連接點、接地電阻測試點、預埋件位置及敷設方式等內容,并注明所涉及的標準圖編號頁次。當使用接閃桿作為接閃器時,應計算出保護范圍并繪制接閃桿的保護范圍平面及立面圖。
(四)當建筑物外立面采用幕墻結構時,應繪制幕墻與防雷裝置連接節點詳圖及連接位置圖。
(五)總等電位和局部等電位連接圖,包括等電位連接的方式、連接線的材料及型號規格、所涉及的標準圖編號頁次等內容。圖紙應標注比例。
(六)低壓電源系統電涌保護器(SPD)設置分布圖、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電涌保護器(SPD)設置分布圖,圖中應標明SPD的安裝位置、具體參數和數量。
(七)電涌保護器(SPD)接線圖,圖中應說明接線的長度、材料及型號規格、連接方式、所涉及的標準圖編號頁次等內容。圖紙應標注比例。
(八)特殊的建(構)筑物、設施應根據審批部門的要求繪制防雷施工圖紙。
三、主要器件表
注明主要設備名稱、型號、規格、單位及數量等內容。
四、計算書
包括防雷分類、雷電防護等級、接閃器保護范圍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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