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號令中國氣象局關于修改《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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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氣象局關于修改《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國氣象局決定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作如
下修改:
一、刪去第一條中“(以下簡稱防雷裝置)”,并將《辦法》
所有條款中的“防雷裝置”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
二、將第七條第三項修改為:“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
的人員應當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在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
測能力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筑、電子、電氣、
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
并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
將第五項修改為:“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能
力和良好信譽”。
三、將第八條第一項修改為:“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
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
稱的不少于六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
防護裝置檢測工作四年以上,并具備甲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
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將第二項修改為:“近三年內開展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
不少于二百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雷電防護裝置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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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項目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
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四、將第九條第一項修改為:“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
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
稱的不少于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
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等工作兩年以上,并具備乙級資質等
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五、將第十條的“法人所在地”修改為“法人登記所在地”。
六、刪去第十一條的“書面”,刪去第二項,刪去第三項、
第五項的“原件及復印件”,刪去第七項的“復印件”。
將第三項修改為:“《專業技術人員簡表》(見附表3),具
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
明、勞動合同”。
將第六項修改為:“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以及檢定
或者校準證書”。
七、刪去第十二條的“書面”,刪去第一項,刪去第二項的
“和氣象主管機構質量考核情況”。
八、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
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
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并出具加蓋本
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對不予受理的,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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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
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
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
視為受理。”
九、將第十九條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不得與其
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
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十、將第二十條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實行
年度報告制度。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從取得資質證后次年起,在每年
的第二季度向資質認定機構報送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持
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執行技術標準和規范情況、分支機
構設立和經營情況、檢測項目表以及統計數據等內容。
資質認定機構對年度報告內容進行抽查,將抽查結果納入信
用管理,同時記入信用檔案并公示。”
十一、將第二十二條“法人資格管理部門”修改為“法人登
記機關”。將第二款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發
生合并、分立以及注冊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的,應當按
照下列規定及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申
請核定資質。”
十二、在第二十二條后新增一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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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活動的,應當及時向開展活動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
主管機構報告,并報送檢測項目清單,接受監管。”
十三、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
測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資質單位兼職從業。”
十四、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
的單位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由原資質認定的氣象主管機構
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資質條件的,予
以降低等級或者撤銷資質。”
十五、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
立全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資質等級情況公示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雷
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單位的監督管理情況、信用信息等及時予以
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取得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將雷電防護裝
置檢測活動和監督管理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并作為資質延續、
升級的依據。”
十六、刪去第二十九條“拒不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
法律責任”。
十七、刪去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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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
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
撤銷其資質證,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被許可單位在三年
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九、刪去第三十五條第一、二、三項,將第四項修改為:
“與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
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
二十、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違反
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
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雷電防護裝置
檢測資質證的;
(二)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
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三)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的;
(四)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的。”
二十一、將第三十七條的“會同”修改為“和”。
原條文順序和附表內容相應作出調整。本決定自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
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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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
(2016 年4 月7 日中國氣象局令第31 號公布,自2016 年10 月1 日
起施行。根據2020 年11 月29 日《中國氣象局關于修改<雷電防護裝置檢
測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規范雷電防
護裝置檢測行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
法。
第二條 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實施對雷電防護裝置
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是指對接閃器、引下線、接地
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御雷電災害的
設施或者系統進行檢測的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
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防
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
第四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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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筑物的雷電防護裝置的檢測。
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
類建(構)筑物的雷電防護裝置的檢測。
第五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分正本和副本,由國
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制。資質證有效期為五年。
第六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
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賴保護的原則。
第二章 資質申請條件
第七條 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
本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
(三)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雷電防護
裝置檢測能力;在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中,應當有
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筑、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
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并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
會保險;
(四)具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并有健全的技
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能力和良好信譽;
(六)用于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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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檢定機構檢定或者校準,并在有效期內。
第八條 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
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
術職稱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六名;技術負
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四年以
上,并具備甲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
力;
(二)近三年內開展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于二百個,
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
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百分之九
十以上;
(三)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附表1);
(四)取得乙級資質三年以上。
第九條 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
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
術職稱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三名;技術負
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
測等工作兩年以上,并具備乙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
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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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 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法人登
記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滿足本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
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乙級資質。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附表2);
(二)《專業技術人員簡表》(附表3),具備雷電防護裝置
檢測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
(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手冊;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五)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以及檢定或者校準證書;
(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
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甲級資質。申請單位除了提交本辦法第十
一條所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近三年已完成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表》(附表4);
(二)近三年二十個以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
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
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并出具加蓋本
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對不予受理的,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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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
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
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
視為受理。
第四章 資質審查與評審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后,可以
根據工作需要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申請單位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后,應當
委托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評審,并對評審結果進行
審查。評審委員會評審時應當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并提出
評審意見。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雷電防護裝置檢
測資質評審專家庫,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的委員應當從雷電防護裝
置檢測資質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并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
構備案。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行
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專家評審所需時間
不計入許可審查時限,但應當在作出受理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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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認定的,認定機構頒發《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
并在作出認定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未通過認定的,認定機構在十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并說明理由。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及其人員從事雷電防護裝
置檢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十八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遵循客觀、公平、公
正、誠信原則,確保其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數據、結果的真
實、客觀、準確,并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數據、結果負責。
第十九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不得與其檢測項目的設
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
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二十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實行年度報告制度。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從取得資質證后次年起,在每年
的第二季度向資質認定機構報送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持
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執行技術標準和規范情況、分支機
構設立和經營情況、檢測項目表以及統計數據等內容。
資質認定機構對年度報告內容進行抽查,將抽查結果納入信
用管理,同時記入信用檔案并公示。
第二十一條 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在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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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證有效期滿三個月前,向原認定機構提出延續申請。原認定機
構根據年度報告、信用檔案及資質申請條件,在有效期滿前作出
準予延續、降低等級或者注銷的決定。逾期未提出延續申請的,
資質證到期自動失效。
第二十二條 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在資質證有
效期內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法人登記
機關變更登記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原資質認定機構申請辦理資
質證變更手續。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發生合并、分立以及注冊地跨
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及時向所在地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申請核定資質。
(一)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合并的,合并后存
續或者新設立的單位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等級的資質,但
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
(二)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分立的,分立后資
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重新核定;
(三)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跨省、自治區、直
轄市變更注冊地的,由新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
主管機構核定資質。
第二十三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跨
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應當及時向
開展活動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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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檢測項目清單,接受監管。
第二十四條 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按照
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禁止無資質證或者
超出資質等級承接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禁止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
個以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兼職從業。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欺騙、弄虛作假等手段取得資
質,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雷電防護裝置
檢測資質證》。
第二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或
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的檢測質量
進行考核。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進
行查詢或者復制;
(二)就有關事項詢問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求作出說
明;
(三)進入有關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氣象主管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
合。
第二十八條 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不再符合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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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資質條件的,由原資質認定的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
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資質條件的,予以降低等級或者撤
銷資質。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全國雷電防護裝
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資質等級情況公示制度。省、自治區、直
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活動單位的監督管理情況、信用信息等及時予以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取得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將雷電防護裝
置檢測活動和監督管理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并作為資質延續、
升級的依據。
第三十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
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整改:
(一)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標準適用錯誤的;
(二)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方法不正確的;
(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內容不全面、達不到相關技術要求
或者不足以支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結論的;
(四)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結論不明確、不全面或錯誤的。
第三十一條 鼓勵防雷行業組織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實
行行業自律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政
策、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
第六章 罰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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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
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
質認定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
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第三十四條 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
質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撤銷其資質證,可
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被許可單位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
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
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到期后不予
延續,處罰結果納入全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系統并
向社會公示:
(一)與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
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
(二)使用不符合條件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人員的。
第三十六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
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
行處罰:
(一)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雷電防護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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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資質證的;
(二)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
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三)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的;
(四)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電力、通信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由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電力或者國務院通信主管部門共同
制定,另行公布。
第三十八條 在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各省、自治區、直轄
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在2017
年9 月30 日前,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核定資質。
第三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根據
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6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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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設備表
序號
儀器設備名稱 配置臺數
主要性能要求
甲 乙
1 激光測距儀 ? ? 量程:0-150m
2 測厚儀 ? ? 金屬厚度測量,超聲波
3 經緯儀 ? ? 量程:0-360°,分辨率:2″
4 拉力計 ? ? 量程:0-40kgf
5 可燃氣體測試儀 ? ? 適用氣體:可燃氣體
6 接地電阻測試儀 ? ? 測試電流:>20mA(正弦波),分辨率:0.01Ω
7 大地網測試儀 ? 測試電流:>3A,分辨率:0.001~99.999Ω,頻率可選
8 土壤電阻率測試儀 ? ? 四線法測量,測試電流:>20mA(正弦波)分辨率:0.01Ω
9 等電位測試儀 ? ?
測試電流:≥1A,四線法測試,分辨率:0.001Ω,具備大容
量鋰電池
10 環路電阻測試儀 ? ? 電阻測量分辨率:0.001Ω,電流測量分辨率:1μA
11 防雷元件測試儀 ? ? 測試器件:MOV,具備大容量鋰電池
12 絕緣電阻測試儀 ? ? 0-1000MΩ
13 表面阻抗測試儀 ? ? 測量范圍:103-1010Ω
14 靜電電位測試儀 ? ? 測量范圍:±20kv
15 數字萬用表 ? ? 電壓、電流、電阻測量,分辨率:3 位半
16 防爆對講機 ? 防爆對講
17 標準電阻 ? ? 10-3~105歐姆,功率1/2w,線繞型
18 鋼卷尺 ? ? 分辨率:0.01m
19 游標卡尺 ? ? 量程:0-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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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
填報單位(蓋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經濟性質
主管單位
單位地址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
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時間
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數量
高 工 人 工程師 人助工/技術員 人技 工 人
單
位
概
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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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有效。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評審
意見
年 月 日
主管
部門
審批
意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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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專業技術人員簡表
填報單位(蓋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姓名 身份證號 職稱專業 職稱 工作崗位
從事雷電防護裝
置檢測工作時間
其他證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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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近三年已完成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表
填報單位(蓋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項目名稱
建筑物防雷類別
合同編號 完成時間 備注
一 二 三
注:請按此表如實填寫近三年內實際完成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情況。
中國氣象局辦公室
分送: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法制工作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軍委聯合參謀部戰場環境保障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各直屬單位,各內設機構。
2020 年12 月1 日印發